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机构名称为上海医药卫生技术转移服务平台。
第二条 本机构性质是由从事医药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管理等与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机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指导思想,团结医疗界、企业界、金融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致力于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实践的社会各界人士,促进医药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振兴上海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上海市卫生局,隶属于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接受上海市卫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机构办公地:上海市建国西路602号,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积极配合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为制定促进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发展规划等提出建议意见、接受委托参与起草工作。
(二) 通过专题讲座、会员沙龙、成果展示、信息发布、专业培训等活动形式,促进医药科技成果需求方、提供方、投资方、中介方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三) 组织会员开展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规律、转化机制、转化体制、转化方式的研讨活动。
(四) 根据医药科技成果供需要求,推动招投标工作,促进医药科技交流与成果转化。
(五) 通过培训等方式,促进和培育医药领域科技成果交易经纪人才队伍的成长。
(六) 编印会刊、学术刊物及书籍。
(七) 表彰为促进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和为本机构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会员。
(八) 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与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条件:
本机构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
凡有医药科技成果转移需求的医院、医学院、医学研究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可以为供需方提供法律咨询、技术评估、专利代理类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等均可申请为本机构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单位会员应指定一位责任人,作为本单位的全权代表,参加本机构活动。单位会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更换本单位的会员代表,但更换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机构。
(二)个人会员
1、从事医疗、科技、经济、新闻、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工作者;
2、积极参加和支持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干部;
3、从事医药卫生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4、从事或热心支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企业家;
5、热心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其他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机构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机构章程;
2、自愿加入本机构。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一)单位会员申请入会时,应由单位(或组织)负责人提交申请书,经本机构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领导小组发给单位会员证;
(二)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机构领导小组批准,发给个人会员证;
(三)会员退会由本人(单位会员由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交回会员证,报本机构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在本平台发布自己的供需信息,并可检索他人的供需信息,享受本平台提供的中介服务;
2、对本机构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3、优先参加本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或优惠获得本机构印发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服务;
5、对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优先获得本机构的奖励;
6、有入会、退会的权利。
(二)义务
1、遵守本机构章程,执行本机构决议;
2、提供并定期、及时更新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供需信息;
3、完成本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如果一年或一年以上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领导小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如果单位会员的独立法人资格被撤销,则自然丧失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
(三)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须有2/3以上的小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需召开临时会议时,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如果领导小组组长不进行召集和主持,则领导小组半数以上的成员共同联名进行召集时,该临时会议可以召开,并共同推举一名副组长进行主持。
第十六条 秘书处设在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秘书长由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所长担任。秘书处是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任务;
(三)筹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拟定和修改章程(草案);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表彰与奖惩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闭会期间由领导小组组长行使职权,领导小组组长因故不在,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一名副组长代行职权。
第十九条 本机构设领导小组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本机构事业,在本机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机构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领导小组组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领导小组;
(二)检查领导小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机构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机构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报领导小组决定;
(三)处理本机构经费、资产管理等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捐赠;
(三)赞助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医学科学技术情报所设立用于该项业务的专项帐户,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领导小组讨论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机构的领导小组。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